从实务角度探析“月末进项大于销项不要结转”的底层逻辑
首先,财政部《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》2016【22号文】原文:
“未交增值税”明细科目,核算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应交未交、多交或预缴的增值税额,以及当月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额。”
解析:
“未交增值税”核算的要么是“已交”,要么是“预缴”,要么是“未交”的增值税。
这里根本就没有涉及到进项税!进项税是购买方支付给销售方,销售方缴纳的增值税!!不是购买方缴纳的增值税!
因此,“未交增值税”不涉及“进项税”留抵部分!
规定原文:
月度终了,
对于当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,借记“应交税费——应交增值税(转出未交增值税)”科目,贷记“应交税费——未交增值税”科目;
对于当月多交的增值税,借记“应交税费——未交增值税”科目,贷记“应交税费——应交增值税(转出多交增值税)”科目。
企业应将“预交增值税”明细科目余额转入“未交增值税”明细科目,借记“应交税费——未交增值税”科目,贷记“应交税费——预交增值税”科目。
可见,只有“预交增值税”,才将原科目清零,转到“未交增值税”科目,而未交和多交,都有专门的科目转出!
这里需要说明两个问题:
第一、 什么是“多交增值税”,“多交增值税”绝对不是“进项税”!!也不是“预交增值税”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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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多交增值税”是当月缴纳当月增值税的部分,是特殊情况,通过“已交税金”明细科目核算的部分。
总之,本来当月应该交100元,企业实际缴纳150元,那么,多交的50元,转到“未交增值税”。
注意:一定是真正多交,不是“留抵税额”!
第二、 什么是专门转出的科目?为什么要专门用两个科目转出?
专门转出的科目,就是为了一直保留原来的“核算科目”余额,不冲减清零!
因此,转出的方向,一定与原余额的方向相反,
而且:原科目和转出科目永远有余额!其目的就是为了保留痕迹,方便倒查!
类比:
房地产企业,产品成本(开发成本)结转到库存商品(开发产品),原科目不清零,而是通过“开发成本结转”的科目结转,保留原开发成本下的各种明细(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涉及:土地、前期工程费、建安费等明细),方便倒查;这样,开发成本和开发成本结转两个科目的余额之和是零,但各自永远有余额!
增值税的核算也是一样,为了保留“进项税”、“已交税金”、“销项税”这些科目的余额,设置专门结转的科目,用于结转!
对此,财政部有专门的回答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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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》中,月末转出当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时,是否可以将"应交税费-
应交增值税-销项税额”、“应交税费-应交增值税-进项税额”科目的发生额一并结转,转入“应交税费-应交增值税-转出未交增值税"中,即,月末“应交税费-应交增值税-销项税额"、“应交税费-应交增值税-进项税额”结零?返回搜狐,查看更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