思想观点
社会创新家:您怎么看这个《办法》?
吴冲:我觉得水平挺高。第一,管得不是特别细,总体原则的框定非常中规中矩。以一名投资专业人员的眼光来看,《办法》提的都是重点,比如不允许慈善组织自己直接来做二级市场的投资,必须通过专业机构。
《办法》对流程的设定,其实更重视,《办法》里约定了这些事项。我们一直在说“勤勉尽责”,不是对结果的关注,而是对过程中合规的关注。这些方面都体现出《办法》具有相当强的专业性。
另外,《办法》是管住下限的,对“不能做什么”规定得很清楚。对于“下限”,我觉得这个界定的尺度还是蛮好的,没有对慈善组织做投资这一正常的投资行为作出太多不合理的限定。与此同时,它更强调内控。我觉得这是一个正确的方向。
总体来说,监管是管住下限,其他的东西还是要交给市场,尊重市场和法人机构自己的选择。
社会创新家:您觉得《办法》有哪些不足?
吴冲:基本上,我觉得没有,只是有一个小小的技术细节。比如说,投资行为和现金管理本质上是两种不同的行为,有一些百分之百没有风险的东西在这里的界定就不是特别清楚,它受不受这些规定的限制?比如,从现金管理的角度来讲,现金放着也是放着,去买T+0、T+2货币基金产品,或者保本保息的银行理财(产品),国债逆回购。这种特别技术性的内容,我觉得理论上讲它不属于投资的范围,它属于现金管理的范围。如果能够在这个技术层面上进一步细化、界定的话,应该是会更好一些,但是,没有的话我觉得也无伤大体。
社会创新家:大多数慈善机构并没有投资理财经验,也不知道如何与专业机构合作。您有哪些建议?
吴冲:基金会应该建立自己的投资管理委员会,请一些专业人员进入这个委员会。不能说我没有投资理财经验就依托自己的能力来做投资判断。基金会本来就是一个募集社会资源来做好事的机构,除了募集社会资源做项目,是不是也应该募集社会的专业资源来为这种专业问题提供判断支持?
金融行业里愿意来帮助基金会做投资判断的专业人士非常多,怎么样把他们用好?在监管框架之内,组建一个有一定专业判断力的投资委员会,我觉得应该会取得比较好的效果。这可能要建一些规则,你请的这些专业委员,如果他们建议慈善组织把钱交给他们管理就属于关联交易。这种情况要格外小心,基金会要把道德风险的边界卡清楚。
社会创新家:基金会应该找什么样的专业人士加入投资委员会?
吴冲:投资委员会方面,适合聘请风险厌恶型的基金管理人做投委会委员,然后建立一个评价基准(比如和银行一年期理财作为对标)。